对可转债欺诈发行应强制退市并责令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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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转债欺诈发行应强制退市并责令回购
发布日期:2024-02-08 04:45    点击次数:98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前 不 久 ,思 创 医 惠(SZ300078,股价3.48元,市值30.36亿元)因可转债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受到证监部门行政处罚。近日思创医惠(300078)再发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此被深交所纪律处分。

  笔者认为,对可转债欺诈发行也应探索强制退市并落实责令回购制度。

  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依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违法,股票需强制退市。由于本次思创医惠是在可转债发行申请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而不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或难构成上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股票欺诈发行需要强制退市,但对可转债欺诈发行却没有类似规定,笔者感觉这不大合理。重大违法退市,是对违法企业的终极惩戒手段,也是证交所乃至证监部门对重大违法企业“零容忍”态度的切实体现。可转债欺诈发行与股票欺诈发行,两者对市场的恶劣影响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建议,《规则》可规定,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存在欺诈发行的,也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该可转债应强制终止上市,同时该发行人的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也应终止上市,这才能体现对欺诈发行的“零容忍”态度。

  此外,证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机构可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基于前述“证券”概念,此处“证券发行文件”理应包括“可转债发行文件”。

  目前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已经出台,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应予扩充,对责令回购可转债等也应该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理论上来讲,欺诈发行多少数量的可转债,就需要责令回购多少数量的可转债,但可转债在上市之后可能转股,那么上市公司在回购现存可转债之外,根据可转债投资者转股数量多少,公司还应在股市回购相应数量的股票。

  只要不发生特别情况,一般可转债下有保底,这使得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相比发行股票更容易成功,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关各方对可转债欺诈发行,也要高度重视,严防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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